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4]24号 2004-06-2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有欠税(是指由国税机关直接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的出口企业,在其未缴纳完毕欠税之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出口退税。但欠税出口企业向国税机关提供将退到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补交欠税款保证的前提下,可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二、解决欠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是加大清欠力度,切实加快退税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退税部门和计征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出口企业欠税和应退税情况,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以确保出口企业无欠税和能够及时办理退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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