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流通司函[2012]26号 2012-04-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4年起,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促进了融资租赁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充分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方式、拓展海外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有关规定,商务部拟于近期开展第九批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九批试点企业条件 (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九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2、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的经济建设提供配套服务; 3、对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制造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具有较强的海外市场开拓能力; 5、具有较强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能力; 6、经营管理方式对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二、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试点公司的名称、注册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试点公司的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五)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 (六)拟任(或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地方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被推荐企业(或主要股东)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三、工作程序 (一)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指导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正式推荐函。中央直属企业拟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的,应向试点企业注册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于5月4日前向商务部报送试点材料,一式两份(需装订成册)。商务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应每家试点企业出具一份。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予以确认。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作,组织推荐试点企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沟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刘皓林健 电话:010-85093787 85093740 传真:010-85093744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