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发[2002]28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全面实行网络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2-09-12
摘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网络化管理即将在全省开通,各市县国税局要准备一或二台(根据业务量配备)计算机,供“免、抵、退”税网络化管理专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全面实行网络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287号           2002-09-1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从2002年10月1日起,全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全面实行网络化管理。即2002年10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记销售账的货物,一律实行网络化管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既要申报纸质资料又要申报电子数据。现就有关工作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2年9月30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在9月前记销售账,并按旧的申报系统及操作方法申报征免和退税,对单证暂时无法收齐的,待收齐后拼在9月份统一申报退税。

  二、对2002年1月至8月申报的退税进行全面清算。即,应退税额累计数、已退税额累计数和《纳税申报表》第23栏已填报的“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累计数。然后按下列公式计算:

  未填报“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累计数=“应退税额”累计数-已填报“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累计数

  三、2002年9月份征免税和退税申报。

  (一)2002年9月份《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将8月《纳税申报表》第30栏的“期末留抵税额”数据填写在9月《纳税申报表》第22栏的“上期留抵税额”,第23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未填报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写,其他栏目数据填报按原方法填报。

  (二)2002年9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的填报。当期出口货物不论单证是否收齐,一律视同单证收齐填报在第4栏,前期出口货物在当期不论单证是否收齐,一律视同单证收齐填报在第5栏,其他栏目数据填报按原方法填报。但9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待所有单证收齐后统一装订成册申报并办理退税。

  9月《纳税申报表》30栏的“期末留抵税额”,在10月(启用新版申报系统)录入,即:“退税数据录入”____“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____“上期留抵税额”栏。9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20栏的“当期应退税额”,在10月(启用新版申报系统)录入,即:“退税数据录入”____“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____“免抵退应退税额”。以后各月申报及数据录入依此类推。

  四、对2002年9月30日期末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库存进行清理。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累计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第8栏“海关核销进口料件计税价格”、第11栏“应抵扣税额”和第12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累计数,然后计算未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未开具“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累计数-已开具“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累计数

  根据未开具“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行核销一次性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此次核销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证明》作为10月录入数据。即:“免税数据录入”____“进料加工明细录入”。

  五、以上工作衔接涉及数据清算事项,由生产企业自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当地国税机关一式四份,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一份退回企业,一份由签发国税机关留存,二份随有关申报(征免、退)资料报送。

  六、生产企业一旦发生出口业务,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以后月份不论是否发生出口业务,都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没有发生出口业务的月份,实行零申报。但“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必须依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录入并生成电子数据,向主管征税的退税管理部门(岗)申报。否则,往后发生出口业务申报时,计算管理系统将无法准确计算“免、抵、退”税额。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向主管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申报如下报表:

  (一)向征税机关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增值税情况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

  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时同时申报如下报表(上期):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退税机关签发)

  (二)向退税机关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增值税情况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时同时申报如下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已核销证明》(退税机关签发,上期)

  八、请各市、县国税局于9月20日前,将免抵退税管理部门(岗)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及工作权限范围,书面报(传真号:66270181)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便做好网络系统配置工作。今后,人员一经确定,未经省局批准同意,不准变更人员岗位。

  九、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网络化管理即将在全省开通,各市县国税局要准备一或二台(根据业务量配备)计算机,供“免、抵、退”税网络化管理专用。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于9月中旬派员安装调试,从10月1日起全面实现网络化管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