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 粤财规[2024]2号 2024-8-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纳湿地恢复费。 二、湿地恢复费的征收按属地原则,由被占用的重要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被占用的重要湿地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缴纳标准3倍征收。 四、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应当在占用单位依法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缴纳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额,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向占用单位开具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应当载明占用重要湿地面积、类型、缴纳标准、缴纳金额等事项。占用单位应在收到湿地恢复费一般缴款书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湿地恢复费。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部门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材料抄送重要湿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错收、错缴等其他事项需要退付的,按照“谁收缴、谁审核”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征收部门审核后,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6〕45号)规定,将初审意见以及申报材料提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财政部门收到退付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至2029年6月30日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 2024年8月9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4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税〔2024〕15号),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办法》要求,推动湿地恢复费政策在我省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通知》。 二、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问:《通知》主要的任务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湿地恢复费标准,并对需由省级明确的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征收管理工作。 四、问:湿地恢复费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在我省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缴纳湿地恢复费,但以下情况除外: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湿地;因建设湿地保护和修复工程设施,湿地管理单位占用所辖湿地;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减征、免征、缓征湿地恢复费的。 五、问:《通知》中提到的重要湿地是什么? 答: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牵头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具体我省重要湿地范围建议参考《广东省重要湿地名录》或向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六、问:我省的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是多少? 答:占用重要湿地的,征收标准为200元每平方米,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的3倍执行。 七、问:湿地恢复费需要缴纳多少次?是否每年都需要缴纳? 答: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湿地恢复费应在收到缴纳通知单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无需每年重复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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