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装备中心[2021]108号 2021-03-01 各相关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施行,为做好《办法》第三条中关于企业类型划分的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工作安排,相关企业应于2021年3月20日前完成票据关联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化要求 (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根据《办法》第三条及第七条要求,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将本企业信息以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企业(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条件1:该子公司生产的机动车由本企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 条件2:该子公司存在向经销企业(含销售公司和经销店,不含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行为,并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进口企业 对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及其他进口机动车贸易商,应将本企业信息添加至系统,完成初始化工作。 二、操作方法 相关企业可按如下步骤添加本企业信息及子企业信息: 1.访问https://hgz.miit.gov.cn/,用企业合格证主账号登录系统。 2.选择“企业基本信息管理”-“票据关联企业信息维护”菜单,点击“新增”按钮填写企业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并提交。 三、咨询方式 如有疑问,可发送邮件至yangxi@eidc.org.cn咨询。 税屋附件: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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