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全文失效] [94]财税字38号 1994-06-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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