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传发[2001]134号 2001-08-0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千方百计扩大我省外贸出口,优化投资环境,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1年8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对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是在当前新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加速生产型企业资金周转,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出口货物的国际竞争能力,支持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促进我省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的重要意义。各级国税部门要在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各级财政、海关、金融、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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