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运输代理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3]13号 2003-05-20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近来,部分市地要求对运输代理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予以明确。为此,考虑到运输代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经我局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此问题明确如下:运输代理企业从事运输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运输代理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运输代理企业代委托方付给实际承担运输业务的运输单位的运输费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仓储费、加固材料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允许减除的上述代付费用,须有运输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开具的套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税务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准予减除并加盖验讫戳记后方可减除。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各地执行不一的,均不做补征或退、抵税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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