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BT”及“BOT”项目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建议

来源:税屋 作者:王占伟 人气: 时间:2011-02-21
摘要: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从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加强对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最近几年随着投入的加大,我国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都得到进一步加强,人们生活环境和城乡面貌得到了进一步改善。拿我们天津来说吧,目前在社会上流传着“20世纪80年代看深圳、90年代看浦东,21世纪看滨海新区”的说法。是的,随着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战略发展布局,使之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加上北京2008年奥运会这个因素对该区域成长的催化,环渤海的未来令人期待。从近几年来滨海新区及整个天津,在区域发展规划、交通、市场建设、环保产业、旅游业、信息产业和其它地区特色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成果上,我们就会有深刻体会。

正是这种形势下,在以城市基础性建设为代表的工程项目中,出现的承包、建设方式越来越多,BT形式越来越普及。简单来说,BT就是政府对于需要建设,而暂时没有这么多钱来建设的项目进行招投标,找到一家资质和资金雄厚的公司a来垫资打包完成此项目的所有设计、建设等。若干年后,按照协议,在保证一定利润(通常是5%-15%)的基础上,政府收回。而a通常只是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他需要由b来完成项目设计,c来完成工程建设,等等。

在我国,BT方式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 诞生的时间短、实践经验少, 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出台针对该业务的统一规范,使得BT项目在税收征管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不时出现征纳争议。其中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BT业务的流转税应征什么税?按什么计税基础计税?
举个例子来说吧,在征管实务上,针对BT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出台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文中明确:对BT模式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而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其《营业税财产行为税税收政策问答(第一期)》第一条的规定: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BT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税发[2009]131号文中也规定,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二、是按哪个税目及税率征营业税?
刚才说了,前述税务机关是认可按建安税目纳营业税的。还有些地方税务局认为,BT是建筑商垫资建设的行为,其包含建设融资两个部分,如果从这个角度出发,首先,施工方分期收回的工程款应视为融资本金和利息的合计,税务机关应就其中的利息征收营业税,而就本金部分征收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为取得收入的当日或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三、是开票问题。在BT业务中,总承包方他本身是不会把所有工作完成的,比如他需要由b来完成项目设计,c来完成工程建设。那么在建设方、承包方、承建方之间结算的票据问题很难于操作,究竟是谁开票给谁,开多少票,开什么票?而且产生了大量的假票,税收风险很大。

四、结算合法性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2006]100号文件: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支出范围里只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附着物补偿等几项,而且明确指出不得作为任何单位的增值收入。
在这样的情况下,投资人最终获得的利益是否合法?政府应该以什么名义支付给投资人?能否直接以协议为原始凭证入账?如何纳税?纳什么税?都涉及什么税等等。

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文件明确的情况下,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与纳税人实践操作如何衔接等等。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BT业务涉税问题是相当繁琐复杂的,而且存在大量的税收风险。这些问题做为纳税人来讲很难靠自己去解决,甚至对于一些规模小、业务力量薄弱的税务师事务所来说也存在无力承接的情况。为此,我们建议有一定规模及实力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专门成立“BT业务涉税操作实务研究”项目小组,对BT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系列的具体操作办法。这些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解决目前BT业务产生的税收风险,更节省了税务监管的征税成本。

我们也希望税务机关给予我们税务代理行业一个发挥业务实力的机会,我们也会在认真做好研究的前提下,紧密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执法口径为BT业务纳税人把好关,依法纳税,合理避免纳税人的纳税风险。

附:BT业务涉税鉴证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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