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
1.增值税实施条例中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实施条例中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中纳税人对此判断不正确,容易造成缴纳税款错误。我们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凡是与不动产相关的维修,如:暖气管道维修、楼顶安装、建广告牌、房屋装修中做壁柜等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对动产的维修,如:机器设备、床、办公桌椅等的维修属于缴纳增值税范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产品,则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该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提供服务,则属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1)企业购置的大理石地面翻新所用的大理石晶硬粉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2) 企业购置的地面漆及门窗刷的油漆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3) 企业购置的电扶梯的维修配件进项可否抵扣?
(4) 企业购置的用于照明的灯管进项可否抵扣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1)企业购置的大理石地面翻新所用的大理石晶硬粉,是用于修缮不动产,因此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允许抵扣。
(2)企业购置的地面漆及门窗刷的油漆,是用于装饰不动产,因此取得的进项发票不允许抵扣。
(3)企业购置的电扶梯的维修配件,是用于不动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修理,其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
(4)企业购置的用于照明的灯管,属于不动产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范围,其进项发票不可以抵扣。
3. M公司与A公司签订机器设备维修合同,委托其进行相应的设备维修;A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该业务的实质是A公司没有该设备的修理能力,是委托有维修能力的B公司进行维修。最后,A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给M公司,并与M公司进行维修费用结算。但结算时M公司拒绝接受服务业发票,认为维修业务应该开具国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A公司应该开具地税的服务业发票给M公司还是应该开具国税的修理修配发票给M公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机器设备维修业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维修的企业应该给被维修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您所述的情况:维修发票不应由A企业给M企业开具,而应由B企业给M公司开具(票、款、修理修配劳务必须一致),否则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4.现商贸企业辅导期为三个月,那这三个月若销售额未达到80万,还可以顺延辅导期的时间吗?顺延辅导期是几个月,也是三个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在辅导期内没有达到80万销售额,只要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就不需要延长辅导期了,可直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5.面包生产企业,因面包属于快速消费品,保质期比较短,对于已过保质期的产品只能将库存货物报废处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的产品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则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6.本单位是一家加油站,在一次加油操作中,由于操作人员疏忽,将柴油灌入装有97#油的储油罐。该批油品合计10万元,混合后不能直接用于机动车加油,便低价处理取得4万元收入,由此形成6万元的存货损失。请问该损失是否属于增值税条例所说的非正常损失?购入该批油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做进项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的油品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则该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7.建筑业企业购入苗木,种植后出售,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贵公司所述的情况,外购的苗木种植后再对外销售,不属于自产农产品的范围,因此增值税不能享受免税,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8.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其他个人(非职工),该礼品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那增值税还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外购的物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或者其他个人,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9.企业取得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现在已认证了,还需要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才能抵扣吗?若不需要,现在网上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哪些情况需要填写?
答:(1)已认证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不需要填“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只需要填写附表二第8栏,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网上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除了企业取得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之外,其他的运输发票都需要填报此表(包括:铁路运输发票、管道运输发票、联运发票、海洋运输发票、航空运输发票)。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时还有存货,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1.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剪贴发票进项税额可否抵扣?按照多少税率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剪贴发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13%进行抵扣。
退 税
1.现在大连的出口企业纳入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应具备什么条件?从出口到结算的整个流程中,须注意哪些问题?
答:(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涉税公告中已经公布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名单是由大连市政府筛选,经税务局、海关等部门确认,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名单。由于不需要企业申请,所以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文件规定: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a)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b)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c)近二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d)近二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e)近二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f)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需提供收款凭证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2.请问一个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后,企业备案留存以备检查的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票 证
1.企业将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丢失,应该凭什么报销入账?
答: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1999]2号)第五条规定: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
2.企业从税务局购买的五工万剪发票,将发票上的条形章盖成红色的了,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行使用剪贴式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79号)第七条规定:剪贴发票均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统一办理购领。购领时,需自行加盖有本单位名称、地址的条形章方可使用(自用剪贴发票除外)。条形章加盖发票联右下角、剪贴券右上方空白处;印泥颜色为蓝色。
贵公司将剪贴发票上的条形章的印泥颜色盖为红色的了,不符合税法的规定,应将盖错印泥颜色的剪贴发票全联次作废处理。不能再继续使用了。
3.出口发票可以只打印外文吗?需要加盖印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三条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发票不可以只打印外文,发票上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