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局一组财税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大连国税局 作者:大连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2-24
摘要: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但没有提到禽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如产种蛋的产蛋鸡的最低折旧年限应该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

  企业所得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但没有提到禽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如产种蛋的产蛋鸡的最低折旧年限应该是多少?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具有生物转化的能力,这种能力导致生物资产质量或数量发生变化,通常表现为生长、蜕化、生产和繁殖等。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根据上述规定,产种蛋的产蛋鸡应该属于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2.单位年终对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购买奖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还是需要计到工资薪金中?
  答:(1)如果该项评优活动是由工会部门组织的话,那么应当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并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2)如果属于企业行为,则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单位年终奖励先进工作者购买奖品发生的费用,不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话,则应该计到工资总额中税前扣除。
  
  3.外资金融企业,在货币交易过程中通常用美元结算。那么美元换算成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税法的规定,企业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查账征收企业,如果前三个季度都是亏损,第四季度有盈利,但全年还是亏损,在这种情况下,第四季度所得税是按什么数缴纳,是按全年累计数,还是按第四季度数预缴?
  答: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的规定:“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数据。”
  因此,企业在填写季度所得税A类报表时应按“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数据交税,如果累计金额本行为负数,则第四季度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5.建筑行业在外地施工,开了外出活动经营证明,也让总部开具了二级机构证明,还要在当地国税缴纳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根据《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施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也让总部开具了二级机构证明,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6.企业所得税报表营业收入包括哪些?营业成本包括哪些?营业成本包括期间费用吗?
  答: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执行: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不包括期间费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填列的就是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的内容,即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
  
  7.企业清算期间,固定资产处置前的这段期间可否继续计提折旧?
  答:企业清算状态起始日期为“生产经营终止日期”的次日,所以清算期的固定资产已属于停止使用状态,故不能计提折旧。
  
  8.目前对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否税前列支,政策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中如包括业务招待费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即此项费用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有销售(营业)收入。
  
  9.企业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尚未使用完毕,在贷方有余额。那么,该余额可否继续挂账?还是一次性转入利润分配?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既是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也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应该适用什么样的税率?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文件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1.公司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并将其转让,转让价格中包含被投资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请问,计算转让所得时,能否扣除应归属于我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12.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大连,请问,分支机构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审批还是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您企业分支机构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涉  外
  13.本公司以前年度支付给香港股东借款利息,代扣代缴了10%的企业所得税,请问一下,现在大陆和香港之间有没有税收协定:对于这部分款项的对外支付时,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10%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外支付利息应扣缴10%预提税。
  根据中央与香港政府签订的税收安排,利息部分可享受7%的优惠税率。
  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协定待遇申请并通过审批,可以退还超出优惠税率部分的税款。

  14.请问:关联企业准备同期资料的截止时间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六条规定:除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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