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改后的铁路运费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4-27
摘要:  问:我公司收到呼和浩特铁路局开出的铁路大票75万元,由于对方单位将收货方开错,现在我公司要求对方铁路大票退回重开。但是铁路部门不同意,他们认为可以变通在收货方处,用手改成我公司单位,然后加盖开票铁路段的印章...

  问:我公司收到呼和浩特铁路局开出的铁路大票75万元,由于对方单位将收货方开错,现在我公司要求对方铁路大票退回重开。但是铁路部门不同意,他们认为可以变通在收货方处,用手改成我公司单位,然后加盖开票铁路段的印章。请问这样改动,这张铁路大票是否能否入账,运费按7%进行进项抵扣?

  答:《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根据上述规定,该运费发票收货方更改成收票单位,更正处加盖对方单位印章,可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关于铁路运输发票抵扣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托运人栏经铁路部门涂改加盖印章手写了该纳税人名称,对手写无效的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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