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服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其中,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适用税率按照主业税率确定。 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形: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即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税率为13%+9%。但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还有更特别的规定: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自产机器设备+安装服务,纳税人可以选择13%+9%,也可以选择13%+3%。但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分别核算了的,纳税人可以选择13%+3%,当然也可以选择13+9%;未分别核算的,按照主业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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