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不断突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未来应将增值税改革提升到更高层面,通过财税体制机制的调整来保持增值税减税的成效,从规模型的减税逐步走向税制的优化。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纵观近几年来的增值税改革历程,减税与完善税制并重,简税率、扩抵扣和退留抵等改革措施的施行,减轻了企业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 “十三五”期间,增值税改革不断突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2016年全面营改增试点改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增设了11%和6%两档税率。 2017年取消13%档税率,只保留17%、11%和6%三档税率。 2018年将17%和11%两档税率分别降至16%和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并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一次性退还。 2019年增值税税率进一步降低,16%档税率降为13%,10%档税率降为9%。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实行加计抵减10%、15%政策。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2020年,在继续巩固和拓展增值税改革成效的基础上,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出台了支持保供重点物资的企业、帮扶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鼓励社会捐赠、稳定外贸出口等十余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笔者认为,未来应将增值税改革提升到更高层面,由减税更多转向改制上来,通过财税体制机制的调整来保持增值税减税的成效,从规模型的减税逐步走向税制的优化。为完善现代税制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当前增值税改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立法与改革要做好衔接。增值税立法是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准备工作也已经进行了多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曾经于2019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2021年5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当然,增值税立法并不意味着改革的“冻结”。针对现行增值税制度在税率、优惠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应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同时增值税的立法应充分酝酿,并预留出改革空间。 二是中性特征要进一步体现。营改增之后税率档次增多,减税降费之后减免税优惠增加,简易征收和差额征收等特殊征收方式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值税的中性特征。如何深化增值税改革,并体现其中性特征,是下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目标。当前,应使增值税制度设计回归其本源,突出其中性特点,将与增值税中性原则不符、征收不便利的方面进行优化调整。清理各类减免税优惠,逐步取消生产经营性减免税,将减免税优惠聚焦在教育、医疗、文化、宗教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农业、民政、福利、技术政策等公益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议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着力推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向一般计税方法转变。逐步降低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总量中的比重,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施行对经济运行效率的负面影响,使增值税的设置充分体现宽税基、轻税负、易征收的特点。 三是完善机制要探索多条路径。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首先,应逐步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目前,影响抵扣的主要因素是纳税人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如果贷款利息能纳入抵扣,将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支持企业发展。其次,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在风险可控、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扩大出口服务免税或零税率政策适用范围。最后,完善留抵退税机制。在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其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未抵扣完的部分可留待下次继续抵扣。从国际上来看,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都采取留抵退税的做法,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超过其销项税额,税务部门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未抵扣的部分予以退还。如法国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退税或留抵,即如果能满足税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纳税人可以在纳税申报时选择全部或部分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纳税人可以决定将留抵税额递延至以后纳税期间,用于抵扣未来应缴纳的增值税。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机制。 四是征管创新要加强新技术支撑。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了新商业模式和新业态的不断涌现,给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向应是发挥现有的税收征管优势,并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相结合,实时跟踪商品和劳务的物流、资金、票据等流向,明确税基,使费用透明,实现税制改革、征管手段和技术创新相互驱动,以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另外,利用数字经济的手段去降低税法遵从成本,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逃税行为,是深化我国增值税改革的重要方面。全面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改革,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重点由管“票”改为管票上的“信息”,提高发票信息比对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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