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石雨昕 人气: 时间:2024-07-23
摘要: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参保不再受到户籍地的限制,对于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具有重要作用。

  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文发布。

  围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逐步放宽。目前,除个别超大城市外,各地均已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另外,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不管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最少有一次缴费,就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

  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决定》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王林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参保不再受到户籍地的限制,对于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适应新就业形态具有重要作用。

  王林辉表示,首先,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让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享受到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基本保障,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其次,有助于劳动者根据就业机会、生活成本和工资待遇等因素灵活选择就业地,推动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间有效配置。

  再次,为创新创业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数智化时代催生许多新行业新业态,灵活就业已经成为重要的新就业形态,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有助于更好地适应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灵活性,让更多劳动者参与到创新创业活动中。

  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0.66亿人、2.44亿人、3.02亿人,同比增加1336万人、566万人、1054万人,其中,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首次突破3亿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一方面,有利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其中的流动人口,尤其是农民工群体,能够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包括城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全国有2亿多农民工,很大一部分为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人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将得到更加坚实的保障。另一方面,全面放开后,将直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填补现有体系中的覆盖缺口。

  广开首席产业研究院资深研究员马泓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2023年末,全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6.16%,十年间提升了12.43个百分点。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也是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当前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8.3%,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长远来看,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村人口转城镇市民的空间依然很大。

  关于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王林辉表示,一方面,由于各地社保缴费基数和社保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异,必然给社保转移接续带来困难。解决的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社保转移一站式数字化平台,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异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减少跨地区转移的障碍。

  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工作稳定性低,收入连续性差,因此参保意愿低,也会出现断缴问题。可以设计适合灵活就业人群的缴费制度,允许他们根据自身收入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并允许每年变更。对于失业或收入不稳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补缴或续缴社保,减少断缴问题。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

  《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

  房连泉表示,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身份复杂多样,其中许多人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或是处于自我雇佣状态。这种非正式的就业关系使得他们在参保时面临身份认定的难题,同时,由于现行规定灵活就业者社保参与是自愿而非强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参与性。

  另一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往往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收入水平相对较低且经常波动。这种不稳定的就业状态使得他们难以承担持续的社保缴费,同时也增加了社保管理的难度。在收入中断时,他们可能无法按时缴纳保费,从而影响其社保权益的累积。

  房连泉表示,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及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过程中所面临的难点,我们可以从制度、政策激励等多个方面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首先,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出发要消除他们参保的障碍。这次全面放开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突破。它打破了地域限制,使得灵活就业人员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到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中来。

  其次,鉴于参保是自愿行为,可以通过激励措施来提高他们的参保意愿。这包括降低社保缴费的门槛和基数,使灵活就业人员在经济上能够承受得起。同时,政府还可以提供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进一步减轻他们的负担,增加参保的动力。

  另外,需要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关系。针对部分灵活就业者存在于正规与非正规之间的模糊地带,甚至逃避正规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况,应该加强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监管,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此外,对于灵活就业的群体,应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参保服务措施,比如利用数字化手段优化服务流程、提供在线咨询和办理服务等,为他们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王林辉表示,现行规定下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很难覆盖到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和失业保险制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多种参保渠道,如平台企业、行业协会;积极探索平台企业、用人单位、劳动者费用多方分担的机制;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工伤认定和待遇领取流程,明确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待遇标准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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