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函[2009]374号)规定,工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核定应缴纳印花税金额=(销售收入+采购金额)×核定率×适用税率。上述条款中的销售收入和采购金额是否为含税额?
答:关于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确认问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形:
直接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而不论其是否包含增值税税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后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征印花价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3]103号)第一条规定,对购销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财行函[2001]2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对买卖双方签定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
对于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增值税的金额,由于各地掌握不同,广东省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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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印花税
1.国税地字[1988]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8]37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沪税地[1989]66号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3.国税地[1989]1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4.国税发[1990]173号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5.国税发[1991]155号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6.财税字[1994]65号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
7.鲁地税征字[1996]5号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8.地税二[1996]17号《内部划转贷款关系,转移借款合同及借据,请不按新签
9.财税字[1997]131号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
10.川地税函发[1998]107号清产核资企业应按重估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11.财税字[2000]8号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12.财税[2003]183号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13.财税[2003]214号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政策
14.国税函[2004]150号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税发[2006]101号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
16.藏国税发[2007]100号借款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17.穗地税函[2009]374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18国税函[2009]9号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