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政一字[1997]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31
摘要: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有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根据省地税局、省科委(95)皖地税政一字第143号文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对合同中含有的技术转让收入加以确认和核定,并出具“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地税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63号         1997-01-31


安徽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你委《关于执行中若干问题的函》(科办字[1996]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10号)中已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专利技术是指被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的实用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及研制开发成果、技术测试综合分析、论证成果、新技术、新工艺应用成果等其他技术。

  有偿转让或提交上述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其取得的研制费和报酬,都属于技术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对于技术转让收入的认定,不能局限于技术合同中有没有“转让”作为依据。根据省地税局、省科委(95)皖地税政一字第143号文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对合同中含有的技术转让收入加以确认和核定,并出具“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地税机关据此办理免征营业税。

  各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技术合同,核定技术性收入,配合地税机关共同做好对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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