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5-06-25 根据《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文件规定,现将辽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商品住房和非住房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5%;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市地税发[2011]22号)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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