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管辖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提示

来源:中翰 作者:中翰 人气: 时间:2013-03-23
摘要:近年来,税总对反避税工作的重视及力度前所未有,对反避税工作的强度非同一般。为配合税总日益加强的反避税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 深圳国税局 )建立了市区 二级联动 的一体化反避税体系并开发了反避税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关联申报检查...

近年来,税总对反避税工作的重视及力度前所未有,对反避税工作的强度非同一般。为配合税总日益加强的反避税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国税局”)建立了市区“二级联动”的一体化反避税体系并开发了反避税信息系统,积极开展关联申报检查、同期资料抽查、转让定价选案、立案等反避税工作。中翰国际深圳思迈特财税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深圳国税局所管辖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简要提示如下,以供企业决策参考。

一、深圳国税局不断强化反避税力度
1、2010年1月13日,深圳国税局向各区局及分局下发《关于做好企业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10]11号),就该局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2008年度销售收入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企业,应在2010年3月20日前向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对于2009年以后年度(包括2009年)的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企业按相关规定于次年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还明确,对于拒不报送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企业,将按《实施办法》第106条规定给予处罚。

2、2011年5月,深圳国税局就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召集了各区局负责人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明确指出,各区局(基层分局)应按国税函[2010]323号文及深国税函[2010]11号文的规定对其管辖的企业进行同期资料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议还要求各区局从2011年度开始在所管辖的企业中,挑选2-3家存在关联方交易的大型企业进行转让定价立案调查,市局将对转让定价调查案件提供业务指导。根据我们了解,2011年度立案的某家500强企业,在2012年6月已经正式经税总批准结案,追缴税款超过亿元;而另一家某知名品牌服装零售企业也在2012年12月份结案,追缴税款也达到1200多万元。

3、根据我们获得的信息,目前深圳国税局已经开始了2013年的反避税工作。1月25日,一些区税务机关已经召集关联交易金额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或存在关联交易且过去几年亏损企业的财务人员召开了会议并发放了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的相关文件,敦促这些企业在一周之内就提交同期资料报告给主管税务机关。鉴于深圳国税局曾在2011年上半年对一批(超过10家,每个区局1-2家)大型(年收入10亿元以上)或亏损企业进行了反避税调查立案,在经过近两年的调查调整后大部分立案都已经结案,因此,可以预计2013年将又是深圳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立案数量大幅增加的一年。

4、目前深圳国税局已经完成了2011年度的同期资料报告的全面核查工作,并于3月初开始启动了2013年反避税选案工作。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2013年深圳国税局选案重点将是:
(1)关联交易金额巨大且长期微利或亏损的企业;
(2)合约研发、销售、提供劳务、资本弱化、无形资产、非居民股权转让等特殊业务的企业;
(3)存在关联交易且息税前营业利润率低于4%的企业。

二、我们的建议
从以上深圳国税局近年来不断加大反避税力度可以看出,随着具有明显国际化特征的企业所得税的设立和实施,已将中国的反避税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因此,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评估关联交易中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化解转让定价风险。
(一)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评估自身转让定价风险
1、有形资产购销交易问题。企业应尽快准备符合规定的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同期资料报告,并根据同期资料报告可比性分析结果,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措施积极应对。如果企业确实未准备或准备的同期资料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要求,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会对企业进行反避税立案调查,而且需要特别提醒企业关注的是:目前深圳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的年限一般都为3—10年。比如某日资生产企业2008年度由于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被税务机关立案调查,并追溯调整十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深圳国税局市区“二级联动”的一体化反避税体系下,就算规模不大的企业,其被税局进行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因为企业规模不大刚好成为各基层分局反避税人员“练手”的对象,所以千万不要存侥幸心理。

企业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不但能充分了解企业自身所存在的转让定价风险,还能减轻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整时的处罚,根据2号文规定,企业如果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一旦被税局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则可以免除5%的罚息。

2、非居民股权转让问题。如果企业已经发生或正在进行非居民股权转让,那么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非居民股权转让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一般反避税问题,在我们过去处理的20多例案件中,都存在被税局重新进行定价后调整补税的情形,因此企业新旧股东对该问题也应引起高度关注。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深圳国税局在其《2013年工作要点》中特别强调:2013年深圳国税将开展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专项检查。

3、融通资金资本弱化问题。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应准备同期资料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本弱化相关的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国内比较完整的资本弱化反避税的CASE并不多,税局对可比融资交易的寻找也遇到很大的困难。不过我们已经找到一种替代的方法,运用该方法可以有效解决资本弱化可比交易寻找难的问题,从而有效找到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债资比例,进而计算出企业超过标准2:1比例而可在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根据我们了解,深圳国税局已经完成了首例资本弱化反避税调查调整案例,其为一家从事电子产品分销的贸易型公司,补缴税金达到1000万元。

4、关联提供劳务问题。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如房地产总部企业内设的各个业务部门为集团成员公司提供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和法律等服务,如果不按独立第三方之间的标准收取或支付服务费,就会存在纳税调整风险。企业应按照受益原则判定集团内部活动是否属于集团内劳务,进而确定是否就此收取与支付费用;同时,企业应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说明收取或支付服务费用的真实合理性,以及支付标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5、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问题。无形资产关联转让和使用的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如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品牌、营销渠道销售产品,使用母公司技术平台开发新产品,均没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母公司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则母公司存在纳税调整的风险。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应分别从交易双方角度考虑可比性,选择正确的转让定价方法和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并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以充分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

(二)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积极应对
转让定价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技术”,不管是税局反避税专业人员、企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人员还是中介机构的转让定价咨询顾问,没有经过5年以上的历练,是不可能做好转让定价税务工作;而对同行业进行可比性分析则需要使用总局指定的OSIRIS等数据库。因此,企业应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首先配合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人员完成转让定价的风险评估工作;其次,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时,协助企业积极有效地进行调查调整应对工作。

我们作为中翰国际转让定价税务服务联盟的首席发起合伙人机构,是中国本土最专业、从业时间最早(1998年开始)的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我们每年为60多家跨国企业集团(包括很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国内企业集团(包括许多中国投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调查抗辩、转让定价税务规划、转让定价指引制定等转让定价税务专业服务(自2009年来,中翰国际每年为200多家企业提供转让定价服务)。经过15年多的历练,我们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本地“服务时间最长、服务客户最多、服务内容最全、服务团队最强”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税务专业服务机构。

长期丰富的转让定价实际操作经验及反避税调查应对的实践经验,同时与总局及各地(含深圳)地税机关反避税专业人士建立了畅通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公共关系,我们完全有能力协助企业应对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调整,从而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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