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时会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本文通过案例形式对相关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总结如下。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例如,A有限公司2012年获得当地市政府财政补助120万元,用于购买新设备改造工艺。假若2012年1月利用该项补助资金购买了120万元的新设备,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相关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收到资金时, 购置固定资产时, 按月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收益 1 会计上,全年该项资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12万元。 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合上述文件来看,会计与税法对财政补助的确认存在时间性差异。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应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应对当年会计上未确认营业外收入的递延收益进行纳税调增,以后年度逐年进行纳税调减。若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税法上应在发放资金当年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同时对不征收收入支出形成的费用,按照会计确认的期间进行纳税调增。 会计与税收差异在年度申报表中的体现 在购买的设备不提前报废及处置的前提下,2013年及以后9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这样填列: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金额填12;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十一行“收入类调整项目——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账载金额填12,税收金额填0,调减金额填12。若该笔项目资金属于不征收收入,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三十八行“扣除类调整项目——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账载金额填12,调增金额填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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