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3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3]8号 2013-0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纳税遵从,营造公平税收环境,税务总局决定2013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检查项目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2)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3)资本交易项目; (4)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 一是“营改增”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税务总局决定将“营改增”试点地区作为总局督办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地区,遏制利用“营改增”政策缝隙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强化 “营改增”试点地区税收征管风险防范。 二是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上述企业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 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相关服装、木器、食品、药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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