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6-8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三条中“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一、新版发票在现使用的《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内容基础上增加燃油附加费、预约叫车服务费和实收金额三个项目内容。新版发票的联次、纸张、规格及防伪措施保持不变。 二、新版发票自6月10日起启用,随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逐步替代旧版发票。在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期内,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含《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并行使用,待出租车计价器升级调整完成后,旧版发票和《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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