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25
摘要: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混合销售行为具有以下的特征,一是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二是涉及的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三是涉及的是同一个消费者;四是交易的内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举例】某家电超市向张某销售壁挂式空调一台价格2 800元,同时为张某提供上门送货服务(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取运费60元,则该家电超市的这次销售行为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兼营行为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建筑业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举例】某大型商场即从事商品销售,又从事餐饮服务,则该商场的经营行为就属于兼营行为。

【税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对比: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相比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它们的相同之处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涉及到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类业务。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项(次)销售业务中同时涉及到货物销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货物销售款和劳务价款同时从同一个客户收取,这两种款项在财务上难以分别核算。兼营行为是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类业务,并且这种经营活动并不发生在同一项(次)业务中,收取的两种款项在财务上可以分别核算。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