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本法规中第一段中“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四项中“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级税务机关”。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水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水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水产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水产品加工”类别(代码C136)执行。 二、对部分水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十三条的规定,于2014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书; (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附件2);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条款修订]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依本公告第三条提出2013年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于2014年1月16日前上报省国税局,核定结果由省国税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提供核定结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处理由纳税人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六、对试点纳税人自试点之日起一律不再供应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其未使用完的上述收购发票应在2014年3月30日前全部清缴。 七、试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已不再适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省级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该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八、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等规定执行。 九、《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92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8]291号)相应废止。 十、《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附件3修改为本公告附件2,附件4修改为本公告附件3。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下载: 1-3 1.全省统一的部分水产品扣除标准表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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