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4]6号 2014-1-8 市水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堤围防护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我市出台堤围防护费改革政策前,必须严格执行粤价[2013]223号关于下调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相关规定,即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按原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 堤围防护费是为了加强河道堤防整治维护工作,提高城市防洪(潮)能力,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由地方政府依法向社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般按缴费人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计算。 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全国大多数省市都已开征堤围防护费。随着2008年深圳最后一个开征该项费用,广东省征收堤围防护费实现了全面覆盖。 深圳市堤围防护费计征方式采用超额累退费率法,当按月(次、季)申报流转税时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在1亿元以内,计费标准为0.1‰;当超过1亿元时,则超过部分按照较低费率予以计算,也就是说销售额或营业额越高,费率逐级递减。堤围防护费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其限定使用的范围,专项用于河道管理、清淤维护、排涝设施、堤防、小型水库等堤围工厂建设和维护。堤围防护费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堤围防护费的计算公式=计征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销售)额×适用征收率 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费)期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二)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是与营业税同时缴纳;缴费期限为一个月。 (三)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经营收入的当天;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期限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非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期限为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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