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回放 合同签订后,小王如约支付了首付款80万元。2011年初房屋交付,小王支付了另外80万元购房款。此后,他装修好房屋,把父母从老家接过来同住。2012年6月,开发商在小区内张贴公告,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小王就给刘先生打了电话,请他尽快去办理房产证。 刘先生虽然口头答应去办理,可是迟迟未去。小王多次催促,不料之后刘先生要么称人在外地匆匆挂了电话,要么就无人接听电话了。其间,开发商也通知刘先生尽快去办理房产证。但几个月过去了,小王到开发商处询问,刘先生仍旧未去办理房产证。 2013年初,社会上都在热议新政出台的事,小王十分着急,但却联系不上卖方刘先生。为了在北京购房,小王的父母把家里的房子都卖了,现在刘先生不办理房产证,导致小王也无法办理过户。这大事拖到今天,到底该怎么办? 法律诊断 刘先生无故不到开发商处办理房产证,必然导致买受人取得房产证迟延。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此案的情况,虽然小王已经多次催促刘先生办证,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李律师建议小王可以先向出卖人刘先生发送律师函,一方面再次催告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到开发商处领取房产证,并要求其领取房产证之后15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另一方面,如果买受人已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催告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出卖人仍旧不予任何回应,那么在庭审中,律师函也可作为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交,以证明出卖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新政出台 可向卖方主张20%个税损失 而此案诉争房屋恰恰不是满五年的唯一住房,显然不在免征的范围。但李律师认为,本案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在“新国五条”实施之前,诉争房屋在2012年6月即具备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如果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领取房产证,配合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不会产生20%新增税费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新国五条”实施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能在“京十九条”施行前办理网上签约,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办理房屋过户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增加,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及新增税费负担发生争议的,一般情况下按以下情形处理: 如果当事人双方就新增加的税费负担无法达成一致,则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将收取的购房款或定金如数返还买受人,若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损失或者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此案中,双方签订合同之时,均无法预见国家政策调控新增20%税费。如果双方对于这笔税费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最终很有可能解除合同。 如果当事人一方同意支付增加税费,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目前,诉争的房屋已经大幅升值,李律师建议买受人可考虑主动承担20%的新增税费,以便保证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下去,争取房产顺利过户。在承担税费后,买受人可将由于政策原因多承担的税费作为损失,向出卖人主张。毕竟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与买受人多承担的税费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卖人按时配合,则不会产生此部分损失。 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京十九条”施行前能够完成房屋过户或网上签约,因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迟延履行,在此期间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守约方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增加税费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此案情况,合同迟延履行是由于出卖人怠于办理房屋产权证所导致。小王作为守约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承担增加的税费。 确有证据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税费增加的数额较小,且对当事人履约能力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由此增加的税费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承担,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由出卖人承担。 律师提醒 比如本案,小王有两种选择:一是小王主动承担新增税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赔偿其损失;二是小王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刘先生承担新增税费。上述两种方式,李律师认为第一种方式更为稳妥,建议买受人可优先考虑。 今日我坐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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