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日,南京某商业百货公司对其关联交易作出自行调整,入库企业所得税147.17万元。至此,江苏地税系统首例利用转让定价方法针对“走出去”企业开展的反避税调查案件圆满结案。 2013年8月,南京秦淮地税局发现:注册于开曼群岛、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居民企业B公司利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与该商业百货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其年均支付逾企业税前利润23%的集团管理费,大大超过市场平均水平。该局于是分步骤对B公司开展转让定价调查。 首先,理顺双方的关联关系。经过对双方年报信息的汇总分析,秦淮地税局了解到B公司2010年通过5层控股关系,成为该商贸百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2年通过股权转让失去了实际控制人地位。 其次,辨清双方的管理协议实质。经过对双方委托管理协议的分析,该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服务内容包括:品牌引进、卖场规划、企划宣传、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商品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总务现场管理。其中核心内容为共用海外上市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商标、名称、文字、图形和标识,以及有偿使用其发行的贵宾卡。秦淮地税局通过调查发现在双方构成实际控制期间,协议收费水平远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实际控制关系解除后,在协议核心内容未变更的情况下,收费水平又大大降低。原协议存在利用关联关系避税的嫌疑。 最后,谈判确定计税方法和金额。税企之间就避税性质和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展开多轮谈判。税务机关利用翔实的数据和严谨分析,对企业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反驳,以非受控的服务价格为基础确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588.68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47.17万元。企业最终接受方案,作出自我调整。 该案件的成功,不但堵塞了该企业的税收漏洞,维护了国家的税收主权,也为江苏地税处理此类案件打开了新局面,积累了新经验,对今后的反避税工作有很大的借鉴异议和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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