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哈尔滨市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自行纳税申报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自行纳税申报的方式、方法 (一)网上申报。登录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www.hljgssb.com)。 (二)邮寄申报。 (三)纸制申报。可到当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自行纳税申报的咨询服务 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服务热线或浏览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网站(www.hljgssb.com)。 四、自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逾期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