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2015]8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8-31
摘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宏观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

  7.大力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机构,促进创新创意和市场需求、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鼓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建设青年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孵化基地,集成扶持政策和服务资源,提供“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全链条创业支持。支持社会资本、高校等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按照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补贴。开展创业示范基地创建,通过统筹各类创业扶持资金给予综合扶持。鼓励企业由传统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鼓励创业服务企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民营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8.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运用财税政策和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支持市、县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初创期科技型和新兴产业领域中小企业成长。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9.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者,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银行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市、县应积极整合相关资金,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持续补充机制。完善推广“整贷直发”模式,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允许借款人自主选择反担保方式。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约束机制,适当提高对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细化核销标准,提高代偿效率。扩大省级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规模,为创业青年提供融资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满足初始创业者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

  10.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吸纳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在合芜蚌试验区内积极落实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所享受的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等优惠政策,并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严格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完善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强化问责追责。

  11.大力扶持网络创业。积极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推动电子商务与制造业、服务业深度融合,催生新兴业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网络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创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2.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科技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其中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离岗创业期间,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13.调动农村劳动力创业积极性。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工业园区、农民工创业园等建设一批创业基地,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财政扶持、金融服务和场地支持。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利用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鼓励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引领农民创业,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

  14.加强创业教育和培训。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行创业教育,开设创新课程,将创业创新教育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利用各类培训资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完善阶梯式培训体系,创新互联网培训模式,推动线上线下培训服务紧密结合,开发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开展创业能力测评,为有志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支持有条件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创业大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创业学院,提供创业测评、训练、孵化、融资等服务,培育创业创新精神。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和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

  15.建立鼓励创业的保障机制。组织实施“创业江淮”行动计划。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实施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始创办科技型、现代服务型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10000元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初始创业人员提供租金补贴,对创业创新产品进行定向招标采购,对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无偿资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和医疗保险金,创业成功后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新创业失败人员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创业纳税情况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开展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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