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6.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首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对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好机关单位试用期工资、事业单位转正定级和职称申报、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大型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见习岗位,完善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深入实施青年创业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17.健全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将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内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和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确保困难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就业。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人每月给予2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和6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是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劳动者,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健全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积极开发企业公益性岗位,优先保障零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就业。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继续留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开展定期核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非福利企业,按照新增安置残疾人数给予补贴。完善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公示制度。鼓励各地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盲人按摩机构给予补贴。 18.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深化皖江皖北劳务信息化对接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省内劳务对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作用,畅通省内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通过开展精准技能培训、提供精准就业服务等措施,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各地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19.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收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强化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确保落实岗位。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的政策。国有企业招聘时,拿出不低于招聘计划10%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20.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制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就业创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能,支持各地建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或专门服务平台,建设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导师团,提供“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作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实绩,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成果。 21.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服务管理全程信息化。建设“阳光就业”网上办事系统,解决就业服务“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设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实现供求信息“一点发布、全省共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化对接平台。建设创业服务云平台,整合政策、信息、项目、融资等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互联网服务。稳步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 22.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力资源规划,完善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品牌推广平台。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完善落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政策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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