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务人员认为,“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这句话中的“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包括了按标准价和优惠价收费,意思是只要另行收费的,不管是按什么价格收费,会员费收入都要一次确认。我觉得这种理解不对,但由于文字是说“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并没有明确“另行收费”是按标准价还是优惠价收取。 请问:会员费收入的确认时间,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是否一致?上述游艇会籍卡,在缴纳所得税时,是应在取得会员费时一次确认收入?还是按20年分期确认收入?
解 答——
为了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会籍费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认条件时,参考了会计准则的做法。但基于反避税的需要,税法不强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一基本条件。即,无论“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税法都要求确认计税收入。这是会籍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的唯一差异。
第三,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如果“只要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在取得会员费时就必须确认收入”,那么第一条与第三条就矛盾了。显然这样理解是不对的。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是指只有入会才能享受其他服务或商品;如果不成为会员,就不能享受其他服务。例如,期货经营,必须首先成为会员,然后才能从事期货交易;如果不成为会员,就不能从事期货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期货交易所收取的会员费就应当一次性确认收入。换一种情况,如果不缴纳会员费,也能从事期货交易,但缴纳了会员费的成员从事期货交易时缴纳交易手续费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这就说明期货会员费的收取,与后期提供的期货交易服务有关,其性质相当于预收账款,就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游艇会既为会员服务,也为非会员服务,区别在于会员在实际消费时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价格。这就说明会员费收入与后期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有关,因此应当在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其所得税收入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收入准则应用指南》和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关于会籍费确认收入的条件写得比较专业。财政部曾经针对高尔夫会籍费收入的确认作过专门答复。《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附件第七条:“问:公司所取得的高尔夫球场会籍收入如何确认收入?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高尔夫球场会籍入会费,是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或是按受益期限分期计入受益期损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仅仅是入会者为了获取会员资格,会员在接受公司所提供的具体商品或服务时,需另行交纳相关费用的,则当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当期收入的可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如果一次性收取的入会费,入会者不仅仅是为了获取会员资格,还包括为将来接受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订购费用,或包括接受公司以低于非会员价格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则该项费用应区别费用所代表的受益性质、受益价值和期间,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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