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6]88号 2016-02-22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省国税局已确定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和南沙开发区国税局作为我省试点单位,试点地区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试运行组织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试点方案,确保系统升级后纳税人能顺利开具发票。 各地国税机关要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2016年3月16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信息中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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