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10、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b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c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d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e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1、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a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b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c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d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①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②信用合作社。 ③证券公司。 ④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⑤保险公司。 ⑥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1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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