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016年12月31日前,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15、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以下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以下业务,免征增值税: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2)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 (3)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的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上述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以账面价值进行收购的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上述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4﹞53号)、《中国工商银行改制过程中可疑类贷款处置管理办法》(银发﹝2005﹞148号)规定及中国交通银行股份制改造时国务院确定的不良资产的范围和额度收购的不良资产。 上述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资产公司(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如经国务院批准改制后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除收购、承接、处置本通知规定的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应一律依法纳税。 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得享受资产公司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1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7、对下列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1)注册在上海、天津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2)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3)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跨境金融服务税收优惠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但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一、粮食、棉花、油料、食糖、猪肉、化肥、羊毛等重要农产品(含农副产品)收储、调控、购销贷款。 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贷款。 三、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贷款。 四、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涉农棚户区改造贷款。 五、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贷款。 六、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改造、科技贷款。 七、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九、农产品(含农副产品)仓储设施贷款。 十、县域城镇建设贷款(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除外)。 十一、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等其他专项扶贫贷款。 十二、农业小企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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