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向个人借款用于解决流动资金的不足,并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确定了利率,请问专家,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确定为财务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答:贵公司所发生的向个人借入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借款属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其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确定为财务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必须前提是企业借入款项的个人与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如果企业与此借款个人有关联关系,那么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借入款项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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