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用于解决流动资金的不足,并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确定了利率,请问专家,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确定为财务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用于解决流动资金的不足,并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确定了利率,请问专家,这部分利息支出能否确定为财务费用,并在税前列支?

  答:贵公司所发生的向个人借入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借款属于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其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确定为财务费用,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必须前提是企业借入款项的个人与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如果企业与此借款个人有关联关系,那么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借入款项超过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的部分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