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我企业代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向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丙方)购买货物,我企业先代乙方垫付资金给丙方,我企业做账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后附发票复印件,发票的抬头为乙方,我企业将发票和货物给乙方,乙方付款给我企业 ,企业做账 借: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涉及增值税?
答:您好!从您提供的信息看,上述您单位代垫了资金,属于自己购进货物,然后转交给委托方,要依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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