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有区别吗?实务中,很多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实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两类完全不同的公司组织形式,笔者认为,两者至少存在以下七大区别: 1、名称的区别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名称上是有区别的,如果是有限公司,其名称后缀为:XX有限公司,或者XX有限责任公司。比方说名称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其名称后缀为:XX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有限责任公司,比方说名称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德居正财税咨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此可见,两者名称中,均带有“有限”二字,公司名称中是否带有“股份”二字,才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另外,如果大家有留意的话,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以及挂牌新三板的所有公司,名称中无一例外都带有“股份”二字。至于名称中是否带“责任”二字,可以说完全是个人偏好,可以带,也可以不带,是可有可无的,但两者本身并无本质区别,就像孩子出生时,父母给取名字一样,可以取名“张三”,也可以取名“张小三”一样,取名并不会影响你对孩子负有的权利和义务。 2、人数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人数要求为1-50人(1≦人数≦50),也就是说,股东最少为1个人,最多为50个人,一个人成立的公司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成立有限公司的最大好处的就是建立了一道风险防火墙,因为个人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有限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线不能超过50个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实际投资者超过50个人,需要变通操作,可以考虑通过股权代持(平台)、设立多个有限公司等方式实现共同投资入股参与经营的目的。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法定要求为:首先最低人数要求为2个人(股东人数≧2),至于最高人数限制,要分两个层面来看,对于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发起人在人数上的限制是不超过200人(发起人≦200);在股东人数上,对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人数上并无上线限制,也就意味着股东人数可以是无穷大,全宇宙的人都是你公司的股东也是可以的,就像只要你有钱你也可以买上”几手”茅台的股票一样,于茅台公司而言,你就成为它的散户股东。这里需要重点提示的风险是:如果作为未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数超过200人,会存在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发行证券罪的风险,这个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3、资本表现的区别 新《公司法》颁布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注册资本上均无法定强制限制,也就意味根据经营需要,注册资本多少随意,可以是0元、1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10万元、100万元、1000万、1个亿、10个亿……等等,只不过,对于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资本表现形式上或者说法律称呼上是存在区别的,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股东享有权益的法律称谓为出资额、持股比例,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享有权益的法律称谓为股份,举个例子:比方说注册资本同为100万,股东为甲、乙两人,各自分别出资30万、70万,如果甲乙两人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就意味着各自的出资额分别为30万、70万或者各自的持股比例为30%、70%;如果甲乙两人成立的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意味着出资额会被分为若干份,如按1元划分,就被分成了100万份,则甲、乙则为持有股份的概念,各自持有30万股,70股,假如后续上市,每股股票的发行价、以及后续股价也根据市场反映发生变动,或上涨,或下跌,这块主要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实务中,生活语言和法律语言的存在区别,以上论述主要基于法律规定的区别,在生活语言上以及实务操作中,存在以上叫法的混同,另外,站在公司内部管理角度,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自行将股份等额划分,作为虚拟股权来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比方说将100万注册资本划分为100万份,当然也可以是1亿份,用于对核心人员的激励,为公司经营赋能。 4、能否发行股份并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直接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IPO申请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想要实现上市,首先组织形式要改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股份制改造(“股改”)。如果设立公司时便计划未来谋求上市,可以在设立公司时直接将公司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5、表决制度的区别 在表决制度上,如果大家对公司法有所了解的话,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比例上>50%(一般事项)、≧2/3(特殊事项)的限制性要求,但两者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表决上的要求达到所有在册股东人数的表决权的>50%以上或者≧2/3,也就是分母要求的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要达到比例要求,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表决上的要求达到“出席股东会议股东”表决权>50%或者≧2/3,也就是分母要求的是出席股东会议股东的表决权要达到比例要求,以上表决制度的区别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举例说明:如果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结构为:甲持有10%的股份,乙、丙各持有1%的股份,其他股份均为散户持有,具有股份高度分散的特点,考虑到散户参会成本较大,在散户不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权的情况下,只要第一大股东甲对股东会决议表示同意,就有权利对公司“一般事项”、“特殊事项”做出决议。如果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比方说股东构成为:甲持股比例为20%,乙、丙持股比例分别为5%,其他35位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为2%,在需要全体股东表决权达到过50%或者≧2/3,股东会议的动员成本,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效率便会大打折扣,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开展的重大决策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公司组织架构的搭建上,需要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充分全面的站在业、财、税、法各个方面考虑各种组织形式的利与弊,以选择适合自身经营决策的公司股权架构。 6、商业秘密保护 假设在经营环境、注册资本、股东人数以及商业秘密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站在财税知情权的角度就商业秘密的保护而言,比方说,查账的权利,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不论持股比例高低,不论是否在公司任职,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否则,股东均有权要求查阅公司所有账务资料,即使你是持股比例仅为0.1%小股东,也要求查账并且“一查到底”,从财务报告到会计账簿再到原始凭证均有权限查阅。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查账并无法律明文支撑,如果同为持股1%的小股东,达不到持股要求,是无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所以,在商场如战场,商业间谍,商业犯罪、股东反目频发的市场环境中,以股东有权查阅账务资料为由,行“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之实的行为也是不得不妨的,因此,由上述分析可见,选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教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更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些。 7、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对于对外转让股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购买权,比方说,你想将XX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三(非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李四表示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你手上的股权,此时,股权的第一顺位购买人便为李四,只要李四选择购买你手上的股权,那你就不能卖给张三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转让股权上,可以自由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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