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及相互协商程序

来源:杰森财咨 作者:JasonWang99 人气: 时间:2024-01-13
摘要:现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于2006年签订,主要就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经济关系,加强双方税收事务合作,消除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并防止通过逃避税行为造成不征税或少征税(包括通过择协避税筹划取得安排规定的税收优惠而使第三方税收管辖区居民间接获益的情况)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后,两地以签署议定书的形式对税收安排进行过多次修订。截至2019年7月,共签署五份议定书。

  1.1.4.4 财产转让所得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十三条就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产等财产的收益的征税权划分问题作出了规定。

  (1)不动产转让所得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一方征税。内地居民转让位于香港的不动产产生的收益,香港有权向该内地转让方征税。“不动产” 的确定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2)常设机构营业财产(动产)转让所得

  内地居民企业转让其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香港征税。

  (3)股权转让所得

  内地居民转让香港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香港有权征税:

  ①转让行为发生之前三年内的任一时间,被转让香港居民公司的股份或类似于股份的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②转让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转让方内地居民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被转让香港居民公司至少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

  内地居民转让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香港居民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应仅在内地征税。该项转让仅限于在同一证券交易所买入并卖出的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基金应视为内地居民投资基金,适用该规定:

  ①依内地相关法律设立,获得内地行业监管机构认可,并接受其监管;

  ②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为在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或组成的其它人,并按照内地行业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投资基金实施管理;

  ③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资金通过内地市场募集。投资基金使用以下方式募集资金应视为通过内地市场募集:

  •在内地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在内地通过具有经营实质的金融机构销售或配售;

  •在内地直接向投资者销售或配售;

  •使用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其它方式。

  内地居民转让其在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香港无权征税。

  1.1.5 香港税收抵免政策

  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中基本都含有避免双重征税方法条款,相关税收抵免操作可参考《税务条例》第五十条。除前述境外税收抵免外,如纳税人已就同一收入、利润或收益在其他国家(地区)缴纳的与香港利得税性质类似的税款,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在计算该纳税人应缴纳的香港利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1.1.6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税收无差别待遇指缔约各方相互给予对方居民以等同于己方居民的待遇。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十二条“无差别待遇”规定如下:

  (1)一方企业在另一方常设机构的征税待遇,不应低于该另一方给予其本地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的征税待遇。本规定不应理解为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而给予该一方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另一方居民。

  (2)除适用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一方企业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3)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1.1.7享受安排优惠的资格判定原则

  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五议定书第二十四条(附)规定,虽有安排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在考虑了所有相关事实与情况后,可以合理地认定任何直接或间接带来本安排优惠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得该优惠,则不得就相关所得给予该优惠,除非能够确认在此等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本安排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1.1.8 在香港享受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的手续

  1.1.8.1 享受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办理流程

  无前置办理流程。纳税人在填写利得税报税表(表BIR51)时根据实际情况勾选第3.5项,并根据以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双重课税宽免只适用于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范畴。香港税务局局长作为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的授权代表可以向缔约对方的税务机关核实申请情况。

  (2)如依据避免双重课税协议(或税收安排)申请收入或利润免税,需附上有关收入或利润的详情和计算方法。

  1.1.8.2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1)开具内地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内地居民为享受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优惠待遇,必须要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以证明其居民身份。内地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内地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内地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内地居民企业可以就其构成内地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

  《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自2019年5月1日起,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①《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②与拟享受税收安排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③申请人为个人且在内地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内地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④申请人为个人且在内地无住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内地居住满 183 天的,提供在内地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⑤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⑥合伙企业的内地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提交申请的内地居民。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将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开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流程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税务当局发出的文件,用作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的待遇。

  一般而言,以下人士可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

  ①通常居住于香港的个人;

  ②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 180 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③在香港成立或组成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④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合伙、信托、团体。

  相关人士可参阅有关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有关条文及议定书,以确定其就该安排而言是否属于香港居民。

  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需提交填写以下表格:

  ①如适用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公司、合伙、信托、团体需填写表

  IR1313A(03/2018),个人需填写表IR1314A(03/2018)。

  ②如适用香港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公司、合伙、信托、团体需填写表 IR1313B(03/2018),个人需填写表 IR1314B

  (03/2018)。

  填写好相应的申请表格后需将表格提交至香港税务局税收协定组评税主任(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税务大楼36楼)。香港税务局处理有关申请一般需二十一个工作日。若香港税务局未能根据所得的资料以确定申请者的居民身份,将会要求申请者提供进一步的资料。

  1.1.8.3 利用税收安排进行合理税务规划

  (1)常设机构规划

  从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看,企业在缔约另一方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对于拟赴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地企业而言,为避免在香港构成常设机构,其在香港的固定场所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内地企业在香港从事经营活动,应适当考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对常设机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商业活动安排,在可行的情况下,避免在香港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第二,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例外性情况缩小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因此内地企业可以利用此“负面清单”,作出合理的商业安排,使在香港的经营活动避免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下,从事“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①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活动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②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③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第三,如果固定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也与企业外部人员有业务往来,或者固定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该固定场所不能被认定为辅助性场所。

  (2)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无论是否为香港的居民,只要其在香港拥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并且支付的费用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即认为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是香港。因此,若内地企业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支付给内地企业特许权使用费,在特许权使用费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香港,香港有权对此项收费征税(注:香港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一般最高为4.95%,低于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优惠税率)。另外,如果一家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给海外关联公司,同时相关知识产权曾在任何时间被一家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工作或者商业活动的公司全部或部分所拥有的话,则香港对此种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会征收16.5%的预提所得税。

  (3)受益所有人

  香港目前对受益所有人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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