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在线访谈实录(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6-03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副司长练奇峰做客访谈现场,与广大网友就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这一话题进行在线交流。

2016年6月3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孙瑞标,财产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和副司长练奇峰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实录。

[ 主持人 ]  请孙瑞标副局长介绍一下本次资源税改革的背景?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瑞标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将在全国推开。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营改增”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的今年第二项税制改革任务,资源税全面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5月1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发了3个改革文件。第一个是《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提出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要求;第二个是《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本次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政策;第三个是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

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全国资源税全面改革动员视频会议。会后,各省纷纷采取措施扎实落实会议精神,改革工作稳步开局:一是高度重视,各地成立了局领导任组长的资源税改革领导小组;二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发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三是及时转发资源税改革相关文件,将视频会议明确的工作要求及时向下传达,迅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四是紧锣密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抓紧采集基础数据,做好税目设计、税率测算等工作。

下一步,总局将指导各地做好税率测算上报,会同财政部做好税目税率核准、备案工作,做好征管准备工作,确保资源税全面改革顺利实施。

[ 网友71699 ]  改革后资源行业的税费负担会提高吗?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瑞标 ]  此次改革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税率的确定要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由于近几年资源产品价格持续下跌,如按近一年税费负担水平进行平移,确定的税率幅度上限将较高,可能增加企业负担。为此,《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的税率幅度是根据各地实测的2012—2014年资源税费负担率为基础确定的。在此基础上,为支持当前矿业经济发展,考虑到稳增长大局的需要,还适当调低了大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矿山企业总体负担不增加。但对石墨等个别战略性矿种,则适当上调了其税率幅度上限,以保护这种资源的开采。因此,改革后大部分企业的税率幅度将有所降低。

[ 网友71701 ]  改革后所有的矿产资源都实行从价计征吗?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瑞标 ]  全面构建从价计征机制是本次改革的核心。将资源税与体现资源供需关系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利于建立有效的税收自动调节机制,因此,原则上应对全部资源产品实行从价计征。但考虑到粘土、砂石等极少数资源品种计税价格难以取得,对其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但也要同时实行清费立税的有关改革内容。

[ 网友71703 ]  资源税对原矿征还是精矿征?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练奇峰 ]  本次改革前,资源税多数税目均按原矿征税,改革后多数税目均按精矿征税,以适应我国矿产品采选一体化发展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简化税制、方便征管。本次改革根据目前我国采矿企业销售应税产品形态的多数情况确定征税对象,规定了多数税目按精矿、少数税目按原矿作为征税对象,这样多数企业缴纳资源税就比较简便,不用折算或换算计税销售额。

[ 71704 ]  改革后还在开采环节征税吗?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练奇峰 ]  本次改革前,对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的情形,一般均规定在原矿的移送使用环节缴纳资源税。本次改革对此做出了调整,后移了纳税环节,即将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的,改在精矿销售时缴纳资源税,这样就会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促进企业资金流通和采选一体,也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

[ 网友71706 ]  我们是一家铁矿开采企业,改革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享受减按40%税率计征资源税的优惠。请问,改革后我们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 ]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的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本次改革后,此项减税政策将被取消,但考虑到目前开采企业仍然困难,我们要求各省在测算和拟定近几年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时,按开采企业缴纳资源税金额的40%作为平移的资源税收入。因此,尽管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但已经在税率中予以体现,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税负水平不会增加。

[ 网友71709 ]  《税目税率幅度表》规定征税对象为精矿,但是企业销售原矿,计税依据怎么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练奇峰 ]  对以销售精矿为主的大部分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和非金属矿,将其计税依据确定为精矿的销售额。对少部分销售原矿的,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以利于两者之间的税负均衡。

[ 网友71710 ]  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原矿和精矿数量如何换算?

[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练奇峰 ]  改革后仍采用从量定额方式计征的,如果征税对象为原矿,纳税人销售精矿的,应当将精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原矿的销售数量;如果征税对象为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的,应当将原矿的销售数量换算为精矿的销售数量。具体换算办法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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