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准则改变了收入确认的理念,意味着我们将进入新的旅程。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
根据新准则的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时不调整比较报表,新准则的累积影响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
修订背景
收入是评估企业经营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我国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是在2006年发布的,与当时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了一致,而当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上世纪80年代确立的模式,其规定也非常原则化。随着产业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新兴行业和创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确认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复杂的问题,现行的收入准则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准则修订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全球三大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此方面保持了基本一致的步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联合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并在2016年分别进行了澄清和修订。财政部此次发布的收入准则,其基本思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都保持了一致。
主要修订内容
一、收入确认的模式和理念发生了改变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现行准则在收入确认时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二、在具体运用方面产生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在很多具体运用方面发生了变化,举例如下:
1、多重交易安排,即“捆绑销售”、“套餐”及类似安排。新准则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比现行准则规定更加具体,且分摊方法也发生了变化。
2、收入确认是在一个时点、还是在一段期间内确认。新准则规定了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任意一个条件则应该在一段期间内进行收入的确认,否则就应该在一个时点确认。比较多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在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创建了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的资产且企业有合格收款权,是否有合格收款权,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合同条款及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3、履约进度的计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4、交易价格的确定。新准则对交易价格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存在可变对价、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支付给客户的价款等情形。
5、合同取得成本,如支付的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并且采用与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6、“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即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分。明确了企业应该根据其在交易中的角色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来确定其收入的金额是总额还是净额,并给予了具体的判断指引。而现行准则中对此没有明确指引,这一变化可能对部分企业的收入金额产生重大影响。
7、其他变化。如给予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客户积分、红包、优惠券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授权使用费、版权费等)、无需退回的初始费(初装费、入会费等)、售后回购、质保、退货权、沉淀收入等等。
主要影响
新准则将会影响很多行业,初步看来,电信、汽车、信息技术和软件、医疗和制药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等会受到很大影响;而工业产品、零售、资产管理、建筑业、媒体和其他新兴产业等也将受到较大的影响。
收入的变化还会影响企业的管理和决策,例如薪酬计划、投融资安排、税务筹划等等。企业需要考虑对信息系统及内部控制流程进行调整,还可能需要对现有的商业模式和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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