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财税[2018]1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解读—— 环境税法建制原则的反思与重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超越 <冯铁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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