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网友询问,在申报201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法实现弥补上年亏损,即,不能用2018年一季度的利润弥补2017年度亏损。 这个问题,可能与是否已经进行了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可见,“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金额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的一项重要数据,相应的来讲,本年想要弥补上个年度的亏损,首先就是该上年度的亏损金额要是确定的。 如果纳税人尚未进行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也就意味着2017年的亏损额尚无法确定,系统中也就没有2017年度的具体亏损金额,而由于缺乏上年申报表数据,2018年一季度申报表中弥补亏损栏次自动带出的数据将默认为零,这样自然也就无法实现弥补上年亏损了。 在申报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要实现以该季度利润弥补2017年度亏损,只能先进行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后,再进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这样才能带出上年的申报亏损额,从而实现弥补上年亏损。 至于在2018年一季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因种种原因无法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的,也许只能采取在一季度先按季度利润计缴当季企业所得税,暂不弥补上年亏损,等到7月份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再根据两个季度的利润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如二季度累计仍有利润的,则可以对2017年度的亏损予以弥补。 当然,如果不存在需要以2018年一季度利润弥补2017年度亏损这一情形的,即使尚未进行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也不影响该纳税人先正常进行2018年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然后在5月31日之前完成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即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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