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4-02
摘要:会计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一次性税前扣除热点问题解答

  问题一、是不是从2022年起就没有500万元的限制了,所有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提问的说法是恰当的,虽然规定了新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限制条件:

  (1)企业类型限制:仅限于符合12号公告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时间限制:12号公告有效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固定资产类别限制:①仅限于设备器具,不包括建筑、房屋;②能享受单位价值100%在当年一次性扣除的,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即电子设备。

  (4)取得方式的限制:仅限于“新购进”,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而不包括通过债务重组、投资入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式取得。

  问题二、享受12号公告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标准,是通常的工信部和统计局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吗?

  答:12号公告提出的中小微企业,既不是工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中小微企业口径,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具体条件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仔细观察不难发现,从业人数、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标准,相关主体满足其一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从业人数,不仅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还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同时,12号公告明确,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并给出了计算公式: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例如,乙公司为信息传输业企业,2022年10月初的从业人数为1900人,资产总额为15亿元;12月末,企业从业人数为1500人,资产总额为16亿元,累计营业收入24亿元。在判断是否符合中小微企业条件时,乙公司第4季度的从业人数平均值为(1900+1500)÷2=1700(人)。假设其前3个季度的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分别为2050人、2150人、2050人,那么乙公司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为(2050+2150+2050+1700)÷4≈1988(人),小于2000人,符合中小微企业人数规定。在此背景下,乙公司购入设备、器具,可以适用最新的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三、12号公告规定的“新购置”,该如何理解?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针对12号公告做出进一步的明细规定或进行解读。不过,对于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不是一项全新的税收政策,因此对于12号公告中规定的“新购置”可以参照已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理解。所谓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政策的具体适用,涉及确定购置资产价值和确认购进时点两个问题。

  购置资产价值方面,4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确认购进时点方面,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例如,丙公司为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2月购进一台机器设备,均以银行存款支付,发票开具时间分别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2月10日,不含税金额均为600万元,折旧年限均为10年。那么,根据现行政策,丙公司2021年1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2021年,据以确认的购入时点不满足“年内新购置”的条件,不能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2022年2月购入的机器设备,则属于“年内新购置”的范畴,可以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问题四、价值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适用50%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下的50%在“剩余年度”该如何计算折旧?

  问题详情:比如甲公司在2022年6月购进一台折旧期限最低年限为5年的设备,价值600万元,在2022年度选择适用了50%一次性税前扣除。按照12号公告规定“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请问这个剩余的折旧时间是4年还是4.5年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12号公告规定的50%可以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当年”实际是就占据了一个“纳税年度”,不管是否满12个月均应计算为“一个纳税年度”;接着规定的“剩余年度”,在税法语境中当然是指“纳税年度”。

  综上所述,甲公司从2023年度起,对于“其余50%”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在4个年度内分期折旧并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应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

  问题五、在判断是否满足中小微企业享受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时,从业人数是否包括劳务派遣用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因此,在进行“中小微企业”判断时,从业人数是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

  问题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可以选择不执行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因此,企业可以放弃享受,但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问题七、如果企业在2022年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有多台(套),可以选择部分适用一次性税前扣除,另一部分放弃享受?

  答:如果企业在同一年度内新购置多台(套)且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且满足12号公告规定的“中小型企业”标准,企业根据1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可自选泽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当然就包括可以自行选择全部享受,也可以选择只是部分享受。

  整个12号公告,并没有限制企业自行选择或放弃的方式,按照“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只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统一适用或统一放弃的,企业只选择部分适用部分放弃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问题八、企业享受单价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备查那些资料?

  答:12号公告没有对留存备查的资料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18年5月的解答——

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5个热点问题

  随着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下发,关于500万元一次性扣除涉及一些实务操作的财税问题陆续整理出来,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可能与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配套文件有出入。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54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征收,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和相关税收政策确定。

  2、固定资产的定义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资产按其规定资本化处理,通过“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适用500万以下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一定形成税会差异呢?

  答:会计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合法等。另外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预计固定资产净残值。

  企业所得税“54号文”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可以不留净残值,全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根据上述会计上、税法上规定的折旧方法等差异情况,必然产生税会间差异,而且这种差异会在固定资产存续期间一直存在。

  4、“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何来理解呢?

  答:这句话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是”允许“而不是“强制必须”,第二个层次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只是计入成本费用而已,并不是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的概念,第三个层次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后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购置用于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处理,一次性计入职工福利费,须按限额扣除;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是用专项政府补助购置的,符合并使用了不征税收入政策,但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后,根据财税[2011]25号文规定,该成本费用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也要按规定调增处理。总之,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并不等于一次性税前扣除。

  5、一次性扣除和加速折旧是什么关系?

  答:加速折旧政策包括一次性扣除政策,还有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等方法。

  目前加速折旧政策主要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7、《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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