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00x30%) 30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0
经过上述处理,至出售时,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3930万元,其中成本3600万元,损益调整3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30万元。出售时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2月1日,处置部分投资。由于处置后,长期股权投资将按成本法核算,因此应将处置部分对应的原权益法下确认的损益和资本公积一并转销。
借:银行存款 25000000
盈余公积[(600+300)万元÷2x 10%]4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300)万元÷2×90%]4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万元÷2)1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 8000000
——损益调整 15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 5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0
(2)冲销剩余比例部分自原投资点与出售部分投资点之间按权益法进行的后续计量
借:盈余公积[(600+300)万元÷2x10%]4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300)万元÷2×90%]405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万元÷2)1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00
——损益调整 1500000
——其他权益变动 1 50000
至此,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的余额为0,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3930--(1800+150+15)一(300+150+15)],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余额,可直接转为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经上述调整,剩余的15%股份转换为自原投资点上即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而新准则的处理则直接按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法核算基础,对因持股比例下降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较为简单,并未将剩余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追溯调整至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成本,即并未将剩余持股比例部分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自最初取得投资时就开始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因此有失妥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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