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后,机动车发票均需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目前该模块已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开票软件升级工作 此次开票软件升级采用的是定向升级的方式,系统升级补丁生效后,前期已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机动车企业归类的纳税人,联网登录开票软件后即可自动升级(升级后税控盘、金税盘版本号为V2.0.42_ZS_20210430;税务Ukey版本号为V1.0.11_ZS_20210430)。本次软件新增改进功能说明详见附件。 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此次定向升级的机动车企业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否则5月1日后将无法正常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政策过渡期间有关注意事项 (一)《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机动车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办法》中规定了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机动车企业应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银行转账记录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手工维护。 三、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有关注意事项 (一)应根据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发票。机动车零售行为,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向主管局申请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别提醒:其他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务必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否则根据“以进控销”的管理要求,下游企业将无法继续开具机动车发票。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三)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 (四)其他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热点问题详见附件1。 五一假期期间,升级和开票中如遇到问题,可联系税控服务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方式见附件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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