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2019-10-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自2024年1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征率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包括非住宅类房产、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关于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