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个转让方同时参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3: A公司是一家药业研发企业,B公司、C公司、顾先生分别持有A公司40%、45%、15%的股份,计税基础分别为400万、450万、100万元。D公司是一家中药材研发企业,因发展需要,2023年12月与B公司、C公司、顾先生三方签订股权收购协议,D公司采用增发本公司股份950万股(面值1元每股,公允价值2元每股)的形式收购。A公司的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多个转让方是否能同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09号文规定的收购股权比例必须超过50%,但是这50%的比例是指单一的转让方,还是多个转让方合计的股权比例超过50%呢?本案例中,B公司、C公司、顾先生单独转让的股权比例均不足50%,但是三个股东合计的股权比例之和为95%,超过50%。 根据109号文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按照109号文的字面理解,应按照多个转让方的持股比例之和来判断是否超过50%,109号文的规定是站在收购企业这一方,而非被收购企业这一方。因此,只要收购方购买的股权比例超过50%,无论是从单一股东处购买,还是从多个股东处购买,均可以适用109号文的规定,转让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因此,本案例中,如果符合其他条件的,B公司、C公司和A公司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自然人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对于自然人在企业重组中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48号,“48号文”)明确规定,重组交易中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顾先生作为自然人股东,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照个税相关规定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若交税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 四、分步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4: A公司成立于上海宝山,主要经营载重智能软件的开发,B公司、C公司、Y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30%、45%、25%的股权,D公司由于经营需要,拟制定一揽子收购计划,通过两次交易分步收购A公司的股权,于2022年8月向B公司收购A公司30%的股权,于2023年6月向C公司收购A公司45%的股权。上述收购D公司采用增发股份的方式以100%股权支付。 (一)分两步交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单独每一次来看,D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的每一步都没有超过50%的股权比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股权收购比例超过50%的条件,那么,能否将这两步交易视为一项股权并购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根据59号文第十条的规定:“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因此,D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分两步进行股权收购,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比例,如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则D公司和交易对方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跨年度分步交易如何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D公司分两步向B公司和C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第一步的收购发生在2022年,而第二步的收购发生在2023年,那么,D公司在2022年收购30%的股权,2022年汇算清缴时应当适应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呢? 依据48号文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经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因此,D公司和B公司、C公司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暂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应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在2023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D公司和B公司、C公司如判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各方应按规定要求申报相关资料;但是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应调整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间接持股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5: A公司成立于上海浦东,主要经营集成电路开发,B公司、C公司、E公司分别持有A公司30%、45%、25%的股权,M公司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D公司拟收购A公司75%的股权,采用增发股份的方式以100%股权支付进行并购,股权结构情况如下图: 2023年12月, D公司在完成收购后,共计持有A公司75%的股权,收购后股权结构如下图: (一)收购A公司股权能否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D公司在收购完成后,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0%,通过C公司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5%,虽然合计持有A公司的股权比例为75%,但是因为直接收购股权的比例只有30%,不到规定的50%,因此,D公司收购A公司股权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各方应适用一般税务处理,B公司应就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通过间接持股来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间接收购的股权比例不做计算,这部分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收购C公司股权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上文所述,对于D收购C公司股权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符合5个条件,而对于收购股权比例的判断,D收购的C公司股权已经达到了100%,超过了规定的50%的比例,因此,如果其他4个条件符合的话,D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时,D公司和M公司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利弊分析 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免税(减税)政策吗? 答案是否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是免税政策,也不是减税政策,而是一种递延纳税政策。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企业的利好是符合规定的可以暂不确认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缓解企业的税负压力,但是在再次转让股权时,因为计税基础调整的原因,将导致再次股权转让时可能导致税负增加。现以案例1中的并购交易为背景分析如下: 案例1后续转让:D公司在取得A公司60%股权后,在2023年12月底将持有的全部A公司股权转让给Y公司,Y公司一共支付股权转让款3000万元。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我们来逐一分析如下: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 如果D公司在收购A公司股权时适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则D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1200万,本次转让给Y公司时股权转让收入是3000万元,则股权转让所得=3000万-1200万=1800万。 因此,D公司就转让所得1800万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的股权转让 如果D公司在收购A公司股权时适用的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则D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是600万,本次转让给Y公司时股权转让收入是3000万元,则股权转让所得=3000万-600万=2400万。 因此,D公司就转让所得2400万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无论D公司适用的是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D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均是3000万,但是如果当初收购A公司时采用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则本该确认的600万所得递延至下一次股权转让所得时确认,因此增加了股权转让所得,即将所得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税。 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纳税报告表 根据48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八、结语 选择“税收工具”需要“量体裁衣”,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非免税政策,而是一个税收递延优惠政策,且为不确定性递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出发点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历年亏损弥补、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资产折旧等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税收工具,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 本文作者 郑雪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股权设计、公司治理、股权税务合规、重组并购税务、税收行政复议、股权激励、商事纠纷等。著有《公司股权和控制权案例精解与实战指导》、《股权激励风险预防与实操指引》(新华出版社2019年版)。 E:zhengxl@dehenglaw.com 胡坚幸,德恒上海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直接投资、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合规及政府事务、公平竞争、国际贸易的法律服务,以及与此相关纠纷的争议解决。 E:hujx@dehengla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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