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35号 2008-05-19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08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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