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同以公允价值销售和投资两笔业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直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虽然实现了所得,但并没有真正的资金流来负担所得税,因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尚未调整到位的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举例:2020年A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取得B公司的30%股权,对外投资的产品成本2000万,市场不含税售价3000万元,2021年A企业将该股权转让给C企业,股权转让价3500万。 2020年,A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应交增值税3000*0.13=39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33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 贷:库存商品 2000 A企业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成本=3000-2000=1000万,分五年均匀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2020年确认所得200万。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0万。2020年应确认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000 200=2200万 2021年A企业转让股权,首先当年应一次性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800万;其次股权计税基础未调整到位的800万应一次调整到位,调整后的股权计税基础为3000万,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为3500—3000万=500万。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详解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 问:申税小微,我有一间门面房,想拿来出资和朋友一起投资开店,听说这样要缴税? 答:是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虽然我取得了股权,但是企业还没营利,缴税有困难怎么办呢? 答:别担心,如果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税款。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具体规定吧。 01、关于征税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02、关于纳税人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03、关于主管税务机关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04、关于应纳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点 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05、关于分期规定 自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点 分期最长时间限制为5年。在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 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06、关于期间发生 股权转让的处理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注意点 个人在期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07、办税备案表 备案表表样: 来源:上海税务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本月用部分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这些资产在公司账上的净值是200万元,经与对方协商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投资额为280万元,请问接受投资企业可以以28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相应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价吗?这项投资业务我公司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关于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规定: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转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根据您说的情况,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双方协商并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280万元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并按80(280-2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接受投资一方应按投资方实收资本增加的数额确定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您上面的资料中如果协议或合同规定投资方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实收资本是280万元,则被投资方实收资本就应增加280万元,此时也就不产生资本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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