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6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5-22
摘要: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继续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和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免征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1]66号       2001-05-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以及远洋鱿钓渔业自捕鱿鱼继续执行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范围包括: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水域和公海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鱼;以及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公海从事鱿钓生产的企业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鱿鱼。

  二、远洋渔业企业凭农业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和农业部批准其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三、远洋鱿钓渔业企业凭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鱿钓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有效批件,向企业所在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的有关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5月2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